只不過對方打死人的事的確有些嚴重,現在的律法可是規定了不允許隨意傷人,倘若這件事是真的,那的確是需要理對方。
“你說他打死了你的兩個兒子,那這件事你是否有什麼證據?”
人愣了一會兒,“他酒後把兒子拎到了水塘邊淹死了,我兒子在死的時候只有三歲!”
“大兒子七歲,因為給他盛飯的時候作慢了一步,就被他用凳子活活砸死了!”
“我是親眼見到的,難道我不能當證據嗎......”
人不知道應該如何形容當時發生的事,拼了命的去阻攔,可是除了獲得滿傷痕之外,什麼也做不了。
這一切都是在家裡發生的,或者是半夜發生,除了自己之外,哪有人看得見?
“你自己親眼見到算什麼證據,人證證這些東西缺一不可,我們監察辦案可是非常嚴謹的,你這樣空口白話汙衊你的相公,可是要挨板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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