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唐錦繡_第1838章 何為律法懲前毖後(1)

作者:公子許·7個月前

歷朝歷代的軍紀之中,對於逃兵的懲罰都是極為苛刻的。

秦律最是嚴苛,秦朝軍隊的最小單位是“伍”,為五個士兵組,平素訓練之時,一“伍”計程車兵在一起,上了戰場亦是如此,若是其中有一人當了逃兵,則全“伍”連坐。如果發現士兵失蹤,軍隊上報陣亡人數時,他的家人會收到國家卹,但在最後發現他不是陣亡而是逃兵,他的家人就悲慘了,輕則作奴隸、重則闔家斬首,

唐朝軍紀雖然沒有秦朝那般嚴苛,但亦是非常嚴謹,甚至逃兵的罪名詳盡分開,一種是在平時訓練時當逃兵、一種是在打仗時當逃兵,如果是訓練時的逃兵,杖八十、逃跑三日則加一等,最高可加到流配三千里,如果是打仗時的逃兵,那麼沒說的,無理由斬首!

並且,這是不可以以金贖罪的。

一旦這個婦人的丈夫被確定為逃兵,就算能夠免除一死,也必然要流放三千里,晉升再無迴歸關中之日。

一個好端端的家,立即破敗……

婦人頓時又驚又怒,臉龐漲得紅,都咬破了,渾抖著死死瞪著段二:“你怎能這般無恥?你們安國公府縱然勢大,可難道還能大過王法麼?”

“王法?哈哈!”

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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