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的遊戲:官場生涯_第1937章 ‘涉嫌’的具體事實(1)

作者:麋鹿的腳·2個月前

他嘀咕了一句,隨即重新板起臉,“張律師,這個裁定是我們法院依法作出的。海投公司涉嫌重大經濟犯罪,為了防止資產轉移,採取保全措施是必要的法律程式。你們有異議,可以按程式提書面材料,我們會依法審查。”

“必要的法律程式?”站在張紹衡側後方的陳啟明律師開口了,資深刑辯律師特有的質問,“廖局長,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財產保全的範圍應當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貴院的裁定,查封了包括土地、廠房、裝置、賬戶在的全部資產,價值數億,而貴院據以做出裁定的理由,僅僅是‘涉嫌洗錢’四個字。請問,貴院如何認定,查封全部資產是‘限於請求的範圍’?‘涉嫌’的事實和證據是什麼?是哪個偵查機關立案?涉嫌金額是否達到了需要查封全部資產、導致企業瞬間停擺、數百員工失業、引發重大社會不穩定因素的程度?”

一連串的問題,如同連珠炮,砸向廖副局長。這些問題直指查封裁定的合法和合理核心,每一個都難以用“正在調查”這樣的套話搪塞。

廖副局長的臉有些難看了,他下意識地扶了扶眼鏡:“這個……案件況,涉及偵查秘,不便。我們法院是據公安機關的移送和相關材料……”

據什麼材料?”趙敏律師接上,,聲音不如陳啟明洪亮,但更加冷靜,“請廖局長出示公安機關移送查封申請時附帶的、能夠證明‘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證據材料。據《最高院關於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申請保全人提供擔保的數額應當相當於請求保全的數額。公安機關或者相關申請人,為這次查封數億資產,提供了多擔保?擔保形式是什麼?我們作為被保全人的代理人,有權知曉並質疑擔保的充分。”

的話,直接把問題引向了更的程式違規。數億資產的查封,擔保必須相應充足,這是一個基本的風險對沖原則。如果擔保不足或缺失,那麼裁定的程式正當就存疑。

廖副局長額頭開始見汗。他顯然沒料到這幾個北京來的律師如此難纏,不僅悉法律條文,而且切點極其刁鑽專業,完全不是本地那些律師和事老般的風格。他拿起桌上的茶杯,想喝口水,卻發現杯子是空的,更添煩躁。

材料……都在案卷裡。擔保……自然是有的。這些都需要時間調閱審查。”廖副局長開始打太極,“你們把書面異議過來,我們合議庭會認真研究。”

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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