織明_第二十五章 軍銜?(2)

作者:蝸牛非牛·10個月前

宣府北路與東路在張誠的治下,一切都已經形了十分完備的制度,就算有些地方實行的過於嚴苛了一些,卻也沒有離出大明律例的範疇之外。

其實,大明朝的律法建立在前人的基礎之上,在這個時代已經算是十分完備的律法了,甚至被周邊的日本、朝鮮、越南等王國紛紛效仿。

《大明律》的全稱是《大明律集解附例》,其中既包含了律,也包括了例。

如《大明律》就達30卷,有名例一卷、吏律二卷、戶律七卷、禮律二卷、兵律五卷、刑律十一卷、工律二卷,共有四百六十條之多。

而弘治朝頒佈的《問刑條例》也有二百七十九條,此後的嘉靖、萬曆兩朝又有增修,以至律﹑例並行。

大明的律法系確定了皇族、貴戚、紳、軍將、士民百姓各類人等的法律地位,在容上更行政、軍事、經濟、民生,以及訴訟等各方面都有所涵蓋,可謂是包羅永珍。

只不過自大明中葉以來朝廷上政治日趨腐朽,宦專擅愈演愈烈,尤其是此時正值大明末期社會盪不安,律法也被擁有強權的中央和地方豪強所踐踏,為他們強取豪奪之工

永寧伯張誠並未制定什麼過分的制度法則,他只是堅決執行著大明朝原有的完備律法,無非是去除了一些不合時宜的繁複容,略微增加了一些軍法軍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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