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執法活,都需要依據,條款上有彈,你可以擴充套件,但有上限有下限,但有依據,你就是公務行為,沒有依據,你就不能強制要求別人。
現在國家只出臺了一個《資訊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鼓勵將各種資訊釋出到網路上,對於侵權資訊有明確規定,但是隻有權利人才有權要求容服務商刪除,行政部門中只有著作權管理部門有這個權利,但是這裡就有一個BUG,上面的容跟著作權無關呢,誰來管理。
這裡要提到兩個原則,分別是避風港原則和紅旗原則,這兩個原則都是漂亮國在上世紀末出臺的《數字千年版權法》,然後被各國或各大容服務商採用或遵循。
避風港原則就是當發生著作權被侵犯事件後,只要容提供商(就是那些網路口網站)只提供了空間儲存服務,並沒有參與網頁製作,那麼只要及時刪除上面的資訊,就不算侵權。
這就為他們在法律層面掃除了阻礙,你認為我上面的容侵權了,你只要來告訴我,我刪除了就行,只要沒有人告知,我就不算侵權。
這就是網路興盛發達的原因,因為什麼容都可以往上傳。
有人疑,那上面的容不是他們自己登的嗎?怎麼會不負責任,理論上容是網友自發上傳的,所以他們不負責任,但實際上,他們的資訊採編團隊通常是外包,或者給其它公司承擔,這樣就能把法律風險避免,你最多追究這個外包團隊的責任,容服務商是沒有責任的。
但是很多網站或專家,在宣傳或撇清自己責任的時候,只講避風港原則,因為這個是對他們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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