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流入城_第47章 莫名其妙敗訴(2)

作者:有刺三角梅·9個月前

乙麗忙向法院解釋,土地使用權證的發放,往往會滯後一小段時間,先簽好了購地合同,支付了購地款,這個才是實際的購地日期,在提供的相關證據上面都有,比結婚證上的日子,早了一二十天。

另外,清楚的記得,土地使用權證上面,絕沒有吳高明的名字,本不可能。

法院要求乙麗,提供沒有吳高明名字的土地使用權證原件,作為證據。

乙麗表示,這份證件,在轉讓出三分之二的土地時,早已經被相關部分調銷了,而是分別重新辦理了土地使用權證,哪裡可能還存留有原件?

當然,也不可能會留有影印件,不可能預先知道到今天可以用來作為證據。

就說,那你也就是沒有相關證據,口說無憑,辯解無效。

吳高明請的律師,又當庭進行了長篇大論的論證,證明了以土地使用權證為準的正確

法院駁回了乙麗的訴求,說一切以土地使用權證日期為準,況且該權證上面,明確簽有兩個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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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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