玄楨記_第44章 奏請整飭江南漕運疏(2)

作者:青燈輕劍斬黃泉·8個月前

一曰 “親驗之法”:每月漕糧起運前,忱必親赴蘇州、松江、常州三府碼頭,每船隨機取三袋米,親自破袋,驗底層米質 —— 蓋因摻假者多在表層鋪好米,底層藏次米,忱此舉直擊要害。若驗出次米超一,當即命漕將船扣下,令糧戶補繳好米,漕則記過一次,三次記過者革職。

二曰 “互驗之法”:忱令江南各府漕,每過一府,需前府漕與後府漕共登船驗米,同籤 “漕糧核驗簿”,若後府驗出前府驗之次米,前府漕與後府漕同罪,前者革職,後者降職。此法令漕不敢相互包庇,摻假者難循空隙。

三曰 “複驗之法”:忱奏請元興帝,令邊軍糧在漕糧到京後,隨機取十船米複驗,若不合格,即刻退回江南,所有費用由漕與糧戶共擔,且糧戶需額外補繳好米一,以為懲罰。此法令糧戶不敢輕易摻假,恐得不償失。

終元興一朝,江南漕糧損耗恆守一,摻假之事鮮,邊軍無次米之苦,此皆因舊制執行到位,不敢縱、紳不敢欺也。今之漕弊,非舊制不善,實因執行失察:張楷未行 “親驗之法”,漕未行 “互驗之法”,邊軍複驗時雖發現次米,然漕已以 “黴變” 搪塞,無人深究。故整飭漕運,當循舊制之明鑑,補今日之,而非另起爐灶。

臣思之,漕運之弊不除,國脈終其蝕;邊軍之苦不解,江山終其危。

為今之計,臣謹請陛下準行三事,以除弊安邦:一曰嚴涉案人員,以儆效尤,肅場之風也。徐階挾制朝廷命、私藏漕糧、勾結貪吏,罪不容誅,請下旨命玄夜衛江南分司,即刻將階押解回京,打詔獄署北監,徹查其家產 —— 據沈毅報,階私藏銀五萬兩、田三千畝,皆應充作邊軍冬經費;蘇州漕運同知王顯、松江漕運通判李達,通紳謀私,貪贓枉法,革職拿問,籍沒家產,流放三千里,永不復用;戶部主事劉安及相關吏,查明後一併革職,打詔獄,審明貪腐數額後,按《大吳律》治罪;江南巡張楷,初有姑息之失,後知悔改,收繳私米六石,可降為蘇州知府,專司漕糧核驗,戴罪立功,若任再犯,一併治罪。

如此置,非為苛責,實乃以儆效尤,令天下吏知 “縱弊者必罰”,天下士紳知 “謀私者必懲”,場之風可肅也。

二曰重定漕糧核驗之制,以堵,固漕運之基也。請準臣所擬《漕運巡核驗職責》,載《大吳會典》,永為定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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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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