玄楨記_第1110章 願憑三尺安邦國,不負君恩不負氓(1)

作者:青燈輕劍斬黃泉·4個月前

卷首語

律以定綱安社稷,政以惠民興王朝。新政凝章傳萬代,清規鑄基固鴻業。《荀子·君道》有云:“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管子·明法解》亦言:“法者,天下之公也;變者,天下之公理也。”二典相契,皆道律法為治國之基、新政為興邦之要務。

聖主蕭燊,雄才遠略,既已銳意構建年輕閣臣梯隊,秦書言、蘇晚卿等一眾新銳賢才,歷地方之磨礪、中樞議事之淬礪,或嫻於軍政協調,或於民生統籌,皆快速褪去青長為獨當一面的理政干城。

聖主曰:古之明王治世,首務者,定分、明法、得人也。分定,則上下相安;法明,則吏民從順;人得,則邦國興盛。此三者,實治之關鍵,盛世之本也。昔子思、孟軻,守聖賢之節,縱齊、魯大國之君執禮求,猶閉門拒之,蓋明聖賢之分際,不涉貴賤之殊也;漢高帝以寬仁下,留侯張良運籌帷幄,周昌犯直諫,法不拘泥而政令自明,乃知用法之妙,在於執其綱要且存乎理也;漢文帝、景帝之世,躬行節儉,舉賢任能,老臣秉持法,新銳效力盡忠,邦本穩固而教化暢行,是識育才之重,在盡其所長且適得其所也。三代以降,治替,皆因於此三者之得失。

今大吳承平,聖主蕭燊極,親行新政,遠觀歷代興衰之由,近察當世利弊之端,既建年輕閣臣之梯隊,以育治國之材;又修《新政律》之典章,以固邦國之基,此誠得明王治世之要領,合天下百姓之期盼也。軾本一介草茅寒士,承蒙陛下恩赦,得參與制舉末流,雖職卑微,然心懷憂國之,不敢因位疏賤而自棄,願冒死進言當世之要務,明公垂察。

治國之要,首在明法。《荀子》雲:“法者,治之端也。” 法立,則下民俗;法廢,則邪滋生,此古今不變之理。今新政推行日久,果遍於四海,然初多以詔令行之,未及凝為律典,故或有地方執行偏差,或有吏因循之弊,恐時日既久,功敗垂。聖主睿智,牽頭編撰《新政律》,明邊海防之規,定民生保障之制,嚴吏治貪腐之,整財賦徵管之序,此誠為萬世之宏謀。然軾以為,法非一不變之,當寬嚴相濟、剛並蓄。昔崔佑甫為相,不拘泥於法,半年任免吏八百,雖多為親舊,然各盡其能,君子不以為非,蓋用法在人,而非拘於條文也。今《新政律》之修訂,固當嚴其條規,使吏民有所敬畏;亦當存其理,使賢能得以施展,如此則人與法並行不悖,天下自安。

其次在得人。《文子》曰:“得人者興,失人者崩。” 治國之道,非一人之智可週全,非一代之賢能濟世,必賴老中青協同共進,賢愚各適其用。今聖主打破論資排輩之錮,召秦書言、蘇晚卿等新銳閣,使其與周伯衡、楊啟等老臣共理朝政,老臣持重以安宗廟社稷,新銳進取以振國家聲譽,此誠得育才之本。然軾以為,育才之關鍵,在於明經致用,重親實踐而輕虛浮空談。漢代公孫弘、董仲舒,皆以經輔佐朝政,而不迂腐於章句之學;唐代房玄齡、杜如晦,皆以實幹立,而不浮誇於聲名。今之員,當戒除好名過甚之弊端,各務其長,各盡其能,或於軍政,或擅於民生,或長於財賦,或通於律法,如此則賢俊滿朝,治道可

聞治事不如治人,治人不如治法,治法不如治時。時者,關乎國之存亡,為天下重中之重。今大吳之時,新政方興,律法初定,賢才並用,正乃盛世奠基之秋。惟願明公輔佐聖主,躬行律法以正朝野,推舉賢能以育群才,使寬嚴適度,賢愚各得其所,鞏固新政果,築牢盛世基。軾雖才疏學淺,亦願竭盡微薄之力,效犬馬之勞,上不負君恩,下不負蒼生,與天下之士共挽天河之水,以潤澤大吳之帝京。謹獻二詩,以附此言,明公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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