玄楨記_第136章 民法十策?卷四?丁六策?遷善之策(1)

作者:青燈輕劍斬黃泉·2個月前

丁六策?遷善之策

題解:吳子曰:“賞善罰惡,貴在適度;寬宥改過,重在勸善。” 此言道盡治邊教化、懲惡勸善之至理。

邊地地疆陲,教化未盛,民智未開。各族邊民多以農耕、遊牧為生,日常相之中,或因一時糊塗,或因生計所迫,或因瑣事爭執,偶有過失、律犯者,實難避免。

若罪犯服刑完畢、改過自新之後,仍終揹負犯罪汙名,永無翻之機,不僅會盡毀其改過向善之念,使其陷自暴自棄、重蹈覆轍之困境,更會累及子前途,使其子學、參軍阻。長期以往,必致民心離散、積怨滋生,埋下邊地不穩定之患。

律法之要,在於懲惡,更在於勸善;律法之威,在於懲戒,更在於包容。故立寬宥遷善之策,循吳子寬宥改過、勸善促行之理念,秉持 “懲前毖後、治病救人” 之原則,規範犯罪記錄管理。

明確罪犯服刑完畢後,由司法詳錄其罪行、刑期、服刑表現,建立完整之犯罪記錄檔案。若罪犯在服刑完畢後五年無再犯,且能安分守己、積極向善、助力邊地建設,可申請消除犯罪記錄,消除後不再影響其子學、參軍。

此舉以寬宥促改過,以包容助遷善,予罪犯重新做人之機,化解其牴之心、怨恨之,引導其迴歸正途、主向善。既能彰顯法治之威嚴,又能傳遞法治之溫度,凝聚民心、穩定邊地,為邊地治理注之力。

寬遷宗旨

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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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

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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