玄楨記_第153章 民法十策?卷六?己三章?預警之策(1)

作者:青燈輕劍斬黃泉·1個月前

己三章?預警之策

題解

防患於未萌,預警為要。循孫武之理,“夫未戰而廟算勝者,得算多也;未戰而廟算不勝者,得算也。” 設災荒預警之制,期早判、早謀、早應,以減災荒之損於至微。

遣衛城農司其職,日察天象,周巡田間,監作之狀,細捕旱澇之萌。每歲春日,合天象之變、土壤之墒,預全年旱澇之險,明預警之級,速告諸村之民。針對於預斷之旱澇,導民廣植耐旱、耐澇之稼,調種植之構,預固農田水利之設,備足抗旱、排澇之,未雨綢繆,有備無患。預警之訊,直達諸戶,無無緩,使邊民預為備荒之計,自避災荒之險。

預警責任規制

災荒預警之效,責在落實,貴於專任。此非虛應故事,關乎邊地農桑之安、邊民生計之福,乃防患未萌之基,護境安民之要務。邊地旱澇無常,災荒驟至難測,若預警之責不明、職司不清,必致推諉扯皮、敷衍塞責,使預警訊號遲滯、置舉措被,錯失防患之最佳時機,最終加劇災荒之損,累及邊民食、搖邊地安定。故預警之責,當明如鏡、嚴如鐵,必使職有所歸、責有所擔、罰有所據,方得實效。

故明預警之責主,定責任之界,立衛城農為預警之首責,總攬全域預警諸事,上承邊地治理之命,下統各村預警之務,凡預警之部署、監測之統籌、資訊之傳達、置之督辦,皆由農親力親為、全程把控,使責有所歸,職有所司,罰有所據。農親率其事,慎選專職預警之人,必擇品行端方、心思縝、諳邊地四時氣候、通曉農桑生長之理者,無貪腐懈怠之跡、無敷衍塞責之態,方能擔此重任。擇定之後,組專職預警之伍,明分工、確職責,杜一職多兼、敷衍塞責之弊,使每一人皆有專屬之責、專屬之任,不缺位、不越位。

預警之伍,按邊地村落區劃分責,每區配專職預警二人,歸對應衛城農統管,專職司掌日常天象之察、田間之巡、異常之報,無旁騖、無推諉。明各級之責,層層遞進、環環相扣:農司統籌排程、風險研判、指令傳達,定預警之策、督落實之效;預警者司一線之監測、資料之記錄、萌兆之捕捉,察細微之變、報異常之訊;村社之長司本村預警之傳達、村民之員、防控之落實,通上下之訊、聚村民之力。如此,“農統籌、專人監測、村社聯”之責系,織責任之網,保預警之事層層落實、步步到位,無缺無、無遲無緩。若因責之不逮、推諉懈怠而致預警之遲、患之擴,必嚴究相關者之責,或罰或免、絕不姑息,以剛問責倒責任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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