玄楨記_第178章 民法十策?卷八?辛八策?處置之策(1)

作者:青燈輕劍斬黃泉·1個月前

辛八策?置之策

題解:歐法曰:“罰當其過,公平公正;法不偏袒,民乃信服。” 孫武有云:“令之以文,齊之以武,嚴紀肅規,方得長治。” 邊地漢夷混居,犯罪之事難免發生。

置不公、偏袒一方,則必失民心、起紛爭,損律法威嚴、邊地秩序。吳子亦言:“明罰慎刑,不分夷漢,方能服眾安邊。” 故循“罰當其過、公平公正、尊重自治、維護威嚴”之要義,立犯罪置公平策。

置之規、定自治之權、嚴律法之威,部落部犯罪由首領先懲戒再備案,涉及漢人則按大吳律法置,既尊夷俗、護自治,又嚴律法、保公平,確保置得當、人心信服,築牢邊地法治之基。

置核心要義

犯罪置公平之策,其核心要義當恪守“罰當其過、公平公正、尊重自治、維護威嚴、服眾安邊”二十字綱領,上承歐法“罰當其過、公平公正、法不偏袒”之治邊理念,下合孫武“令之以文、齊之以武、嚴紀肅規”與吳子“明罰慎刑、不分夷漢”之安邊智慧,仿兵法“嚴紀肅規、明罰慎刑、令行止”之髓。

以公平立律法之威,以自治護夷俗之尊,以懲戒促教化之效,以公正服邊民之心。所謂罰當其過,乃罪與罰相稱、過與懲相當,輕罪輕罰、重罪重判,讓每一份懲戒皆有合理之據;所謂公平公正,乃不分夷漢、不分貴賤、不分部落大小,一視同仁、秉公置,不因其民族份而區別對待。

所謂尊重自治,乃認可邊地數民族部落的部懲戒權,允許其依據自習俗部犯罪,彰顯對夷俗的尊重與包容;所謂維護威嚴,乃堅守朝廷律法底線,彰顯大吳律法的至高權威,不縱容任何犯律法、擾秩序的犯罪行為。

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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