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警:洛城鏢客,美式居合_第49章 英雄不應被詆毀和辜負(2)

作者:田甲申·1個月前

「最終的結局也證明了我的主觀判斷的正確

「如果你們理解了這一點,就應該理解,我無法更新現場,無法請示指揮中心,都是因為現場條件所限的臨機置。

「在面對著機槍和狙擊槍威脅的況下,我不可能採取任何增加暴風險的行為;當我與匪徒正面火後,更沒有時間抓著電臺,請示上級!

「超過二十名荷槍實彈的匪徒,大量的自。機槍。狙擊槍,現場條件完全符合『武力升級條件』。

「我和正常武力升級況的最大區別是——我用錄音機替代了我的。Who care?區別在哪?區別在,我探出腦袋高聲喊話,被掉的不是那個座椅,而是我的腦袋嗎?

「甚至在這樣極端的況下,我都想盡辦法完警示程式,我不明白,這有什麼可質疑的?

「另外,我希澄清一點。審查委員會總是強調『我的主觀判斷』,但是據《格雷厄姆訴康納案》判例,最高法院判決,警員在『有合理據認定嫌疑人對警員或他人產生致命或重傷威脅時』,可以使用致命武力,明確示警並非用致命武力必要條件。

「判例始終強調的是『客觀合理』,我的行既客觀,又合理,不僅符合判例。符合聯邦法律,同時也符合《加州警用武管理條例》。符合《LAPD行指南》,等一切你們能夠找到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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