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42章
第四,教派必須遵華夏禮制、輔府安民,絕不敢幹預政務。
按照鐵規,教派必須遵從大明冠、大明曆法、大明禮儀,不許以教規替代國法,不許以教俗對抗禮制,不許阻撓府分田、辦學、徵稅、安民、推行新政。
教士見到地方吏,必須以臣民之禮相見;
寺院必須配合府登記戶籍、勸導信眾守法務農、安分做工;
敢煽信眾對抗府、抵制銀元、阻撓分田、破壞學堂者,以謀逆重罪論。
昔日,教派可以隨意呵斥員、要挾府、干預司法、左右地方任免;
如今,教派只能謹守本分,恭守法度,為府治理南洋的輔助力量,而非對立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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