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老說的的確很有道理。
存在作案的空間、時間,可並不代表就一定是兇手。
這還需要結合他有沒有作案的機,有沒有作案的痕跡。
畢竟,對於刑事勘察工作來說,就是一門證據學科。
它需要有非常嚴謹的形式推理過程,而不單單是靠覺,靠猜測,去主觀臆斷。
任何一個案件都不是相同的。
任何一個案件推理的過程都是有規律可循的。
首先,就是這個案件中有沒有作案的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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