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末小人物_第60章 司馬京兆 上(2)

作者:張有孚·7個月前

這就很難辦,不像皇宮那種重點工程,監管程式嚴格清晰,責任層層到人從來不會出事,就算出事還可以一查到底,該撤職該抄家都有法可依。

現在承包方變士族,工匠只是施工者,並沒有真正限制承包方的相關法律條文,簡單懲工匠本無法阻止背後的承包者工減料。

漢代法律分為《春秋》、《九章》、《詔令》、《科條》和《決事比》五種,《春秋》類似後世憲法備最高法律效力;其次是《九章》,作為基本法主要調整基本的法律關係;《詔令》是據形勢變化由皇帝釋出的新法律新條文,有通行全國的效力。

此外,各個地方可以自照實際況釋出《科條》,類似後世的某省某市的某某條例;《決事比》作為法律的補充,類似案例彙總,通常用來輔助判決。

“足下泰山高徒,自當對律法有獨到見解。”司馬防拿出一捆竹簡推到劉琰面前,上面是令即將釋出的《科條》草稿,上面若干條陳對士族承包民居工程做了相關法律約定。

看得出用了心,所有可能的行為幾乎都涉及到了,措辭很嚴謹逐條寫的頗為繁複,基本能夠避免違法一方咬文嚼字鑽,只是這懲罰力度有些輕微,主要現在罰金上,繳納既定數量的罰金之後就沒了後文,給人繳了罰款就算了解一樣的錯覺。

司馬防止看出了對方的疑慮,深深嘆息一聲顯得很無奈:“只是做到了有法可依,然而,並無比事例參考,至於追責確實有心無力。”

就是這樣總卡在最關鍵,新事務沒有案例作參考,懲罰重了被告會拿著過往類似案例申訴,往往糾纏不清懲罰便止步於此,說白了都怕麻煩沒人敢於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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