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劑里的火焰_第364章 深夜查證:勞動法里的 “維權依據”(1)

作者:辰韻程情·3個月前

把樓道的影子拉得很長,吳副主任拖著灌了鉛似的腳步,一步步往家走。手裡的 “解除勞合同通知書” 被攥得發皺,邊角幾乎要被指甲破 —— 那薄薄幾頁紙,卻像一塊巨石,口發悶,連呼吸都帶著沉重的痛。從化工廠到小區的這段路,走了十六年,往常悉又親切,今天卻覺得格外漫長,路邊的桂花樹、樓下的石凳,都像是在無聲地打量,讓不自在。

掏出鑰匙開門時,吳副主任的手還在微微發抖。門開的瞬間,客廳裡暖黃的燈湧出來,卻沒能驅散心裡的寒意。家裡靜悄悄的,丈夫去外地出差了,孩子在學校住讀,往常覺得寬敞的屋子,此刻卻顯得空的,連空氣都著冷清。沒有像往常一樣先去廚房準備晚飯,而是徑直走向書房,反手關上房門,把所有的茫然和委屈都關在了這個小小的空間裡。

書房的書桌上,還擺著上週整理的化驗資料報表,藍的鋼筆在報表邊緣,旁邊放著一杯早已涼花茶。吳副主任走到書桌前,拉開最底層的屜 —— 裡面整整齊齊疊放著十六年的工作痕跡:泛黃的職登記表、每年的績效考核表、蓋著公司公章的 “優秀工程師” 證書,還有一本封面磨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法》手冊,以及那份籤於十六年前的勞合同。這些東西,原本以為會永遠躺在屜裡,作為職業生涯的紀念,沒想到今天會以這樣的方式被重新翻起。

抖著拿出勞合同,指尖拂過封面上 “勞合同書” 五個黑字,心裡泛起一陣酸。翻開合同,裡面的條款麻麻,的目快速掃過,最終停在 “解除勞合同經濟補償” 章節:“勞者在本單位工作滿一年,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合同時,應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補償標準按每滿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執行。”

吳副主任又拿起那份 “解除勞合同通知書”,目死死盯著 “補償兩個月工資” 這行字,口的委屈像水般湧上來。“十六年…… 我在公司幹了十六年啊!” 對著空無一人的書房,聲音帶著哽咽,“就算按最低標準,也該有十六個月工資,怎麼就只給兩個月?這本不合理!”

深吸一口氣,強迫自己冷靜下來。作為化工廠的高階工程師,習慣了用資料和依據說話,就算面對這樣的變故,也不能被緒衝昏頭腦。屜裡拿出那本《中華人民共和國勞法》手冊,這是五年前公司組織法律培訓時發的,當時只是略翻了翻,沒想到如今會為重要的 “救命稻草”。戴上老花鏡,坐在書桌前,一頁頁仔細翻閱,目在 “勞合同解除” 相關章節上反覆停留,生怕錯過任何關鍵資訊。

當翻到第四十二條時,吳副主任的手指突然頓住,心臟猛地一跳 ——“勞者有下列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合同:(一)從事接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的;(四)職工在孕期、產期、哺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形。”

拿出手機,點開計算 —— 今年四十九歲,距離五十歲法定退休年齡還有整整十個月,而在化工廠連續工作了十六年,完全符合 “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 的形!“這麼說,公司以‘重大失誤’為由辭退我,本不符合法律規定?” 吳副主任的眼睛瞬間亮了起來,反覆確認法條容,連標點符號都沒放過,生怕自己看錯。手冊上的字跡清晰明確,每一個字都像一道,刺破了心裡的灰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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