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溝梟雄:從夥計到東三省巡閱使_第567章 改制民團(2)

作者:鋼蛋·4個月前

三、嚴民團私設捐稅、截留地方款項,其糧餉由縣財政列支,報省核銷。所有軍械,嚴私購私藏,需由縣知事正式向吉林護軍使公署申請調撥,並登記造冊,嚴格管理。

四、各縣民團訓練,須按護軍使公署新近頒佈之《民團簡易典》執行。公署將不定期派遣軍赴各縣督查訓練效,不合格者,勒令限期整改。

五、民團僅限在本縣轄區執行防匪、護路、協助警察維持治安等任務。嚴縣調,如遇特殊況確需縣,必須經省府及護軍使公署共同批准。

六、遇有匪患或突發事件,先由縣知事下令民團集合戒備,並同時上報省府及就近駐軍。重大況,需得省府明確指令方可行,嚴私自用。

七、嚴私人出任團首。凡有私建民團、自封團總者,即以叛匪論,並追究該縣知事失察之責。各縣民團團總,必須由該縣警察所長兼任,統一指揮。”

劉紹辰聲音平穩,一條條念下來,會議室裡雀無聲。這些條款,條條框框,將原本帶有自治質的民團,徹底納方的嚴格控制之下。尤其是最後一條——“民團團總必須由該縣警察所長兼任”,像一把鎖,咔噠一聲,鎖死了最關鍵的位置。

誰不知道,自江榮廷掌權以來,藉著整飭地方、編練巡警的機會,吉林省各縣的警察所長,十之六七都已換了與他有千萬縷關係的人?或是舊部安置,或是親信提拔,或是經過他默許認可。

這一條規定,等於名正言順地將全省民團的直接指揮權,過警察系統這個渠道,牢牢抓在了他江榮廷的手中。民團那點可憐的“民間”屬,至此被剝離殆盡,完全了軍警系在基層的延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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