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賞既定,會議進實質議題商討。民國政府方面提出了預先擬定的十項議案,由吳夢蘭逐一宣讀並解釋:
“一,為固邊防、靖地方,蒙邊各要隘口,由國家統一派兵駐屯。
二,各蒙古王公舉借外債,需呈報中央核准,不得擅自為之。
三,凡取消‘獨立’、擁護共和之王公,均前述優待條件。
四,各王公不得以土地、礦產等各項財產抵押予外國,以保國家領土利權完整。
五,蒙古地方舉辦新政,如興學、開礦、築路等,應報請中央或地方主管署核准。
六,增強蒙漢民族,互相親睦,不得歧視。
七,中央支援發行蒙文報紙,啟發民智,宣揚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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