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配寶典_第404章 來歷(1)

作者:寒武記·3個月前

不管是大齊,還是前朝大周,或者比大周更久遠的朝代,盜墓挖墳都是斬立決的大罪!

前朝律例規定:“發墓者誅,竊盜者刑。爪*機書屋 zHuaJi.org【本文來自 】此執政之所司也。”執法非常嚴格。曾經有專門的《盜律》規定,“盜發冢”與傷人致殘、訛詐、殺人及拐賣人口等同罪,都應以磔刑。

大齊更是有嚴苛細緻的律例,對各種盜掘墓葬的行為,有不同的罰措施。輕的判勞役,流放邊陲蠻荒之地;如果有已經開啟墓葬棺槨的,一律以絞刑。從流放到絞刑之間,又有據盜取墓葬不同的多寡貴重不同,於不同的刑罰懲。所謂“刑名輕重,粲然有別”。

從大周到大齊,盜掘墳墓一向是與“十惡忤逆、典犯贓、故意殺人、合造毒藥、持仗行劫”以及“謀逆”這些重罪一樣,被視為“大不赦”之罪。而且下面的府不能裁決,一定要報到中央機構才能量刑定罪。

也就是說,就算皇帝大赦天下,盜墓這種行為也是不能被赦免的。

刑律的嚴苛還在其次,關鍵是這種名聲一傳出去,整個家族都要跟著蒙,跟賤籍,被良民唾棄沒什麼兩樣。

若是出嫁的婦人被牽連到這種名聲裡面,被休棄簡直是一定的。不然這子的夫家從此會聲名掃地,再也被人看不起。

當然,盜墓這種既要力,又要技的活兒。一般子是做不了的,所以子盜墓的名聲,多半是跟盜出來的墓葬品銷贓有關,並不是親自去盜掘墳墓。就跟子也有被判強暴罪行一樣,一般不是子強暴男子,而是子協同作惡,幫著男子強暴另一個子,也以強暴罪論。——不過話又說回來,有些盜墓世家的子天生異稟,力大無窮。能親自盜墓挖墳也未可知。

滿

滿

西滿

猜你喜歡

同題材或同分類的其他作品,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