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調局詭案錄_第202章 狼人殺(1)

作者:周也·3個月前

殺人罪的罪犯在犯案後瞭解現場的在心理機最為強烈,因為其犯罪行為所造的現實損害最明顯、最直觀。排除職業殺手、排除謀殺等特殊況,正常人在殺人行為發生過程中是衝或不理智的,然後進沉默期發呆,然後是驚恐開始害怕,然後是逃離現場,然後才能恢復正常理智思考。所以,基本可以肯定,殺人行為發生時會有很多現場證據留。所以他們一直會擔心自己被發現,被逮捕,因為一直於驚恐狀態,神經過敏。他們迫切需要了解犯罪現場的況以及偵破來確定自的安全。在以前,通訊和資訊不發達的時候,他們會冒險回到現場,而現在已經不需要了。

假設另外一種況,故意殺人或者說謀殺。無論是殺人行為的執行者,還是殺人行為的策劃者,他們的心裡過程就更為有趣了。他們瞭解現場是為了確定自己的目標是否達,自己實施的行為是否確,是否有紕,自己能否在整個過程中有所改進。他們的潛意識過對現場的模擬和回憶,以及對偵破細節的瞭解,來滿足自己的需要。證明自己的存在、功以及學的需要。

總之,不管是出於哪種解釋,兇手在第一時間找機會返回現場的機率是非常高的。

而這起案件也自然如此。

兇手的目的是將害者們逐一殺死,雖然還沒有和那個兇手正面鋒,但是實際上週也已經能夠猜到那個兇手目的了。

那個兇手明明可以用更秘的方法殺人,為什麼非要用縱火這種方法呢?

是因為將對方活活燒死更能夠讓兇手產生洩憤的緒嗎?

當然不是這樣的。

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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