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的編碼_第274章 克隆人權(1)

作者:數字人黃金屋·5個月前

核心文字:最高法院民事終審判決書(摘錄)

案件名稱:蘇影訴周濤監護權糾紛、人格權確認及損害賠償案

案號:(新紀元3年)最高法民終字第XX號

裁判要旨:

1. 克隆技產生的生命,在備獨立的意識、、記憶連續及自主意願表達能力的條件下,應被承認為擁有完整法律人格的自然人,有憲法與法律賦予的一切基本權利。其人格權始於意識覺醒,不依附於基因來源者的意志或社會承認。

2. 克隆與基因來源者(源)之間,不構法律意義上的親子、兄弟姐妹等傳統親屬關係。雙方的關係質、權利義務容,應屬於即將制定的《特殊生命關係法》調整範疇。在特別法出臺前,司法實踐應遵循 “平等尊重、互不侵害、合理界限” 原則理雙方互

3. 任何基於對克隆生命形式本的歧視、排斥或化行為,構對其人格尊嚴的侵害。源及其家庭員對克隆存在的“心理不適”或“家庭關係困擾”,不能為限制克隆合法權利的正當理由,但可在方式上尋求合理調整。

判決結果:

XXX

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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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1滿821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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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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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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