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即,“即”,是不異、不離的意思,“相即”就是彼此不相異,切不可分離,是表示“同一”的關係。也就是說,不異、不離是構同一的可能的據。從緣起法自的或空或有說,“即”是一方的否定構為他方的肯定的必要條件,“相即”就是以否定肯定兩者構為同一的必要條件。
法藏說:初中,由自若有時,他必無故,故他即自。何以故?由他無,以自作故。二由自若空時,他必是有,故自即他。何以故?由自無,用他作故。以二有二空各不俱故,無“彼不相即”。有無無有,無二故,是故常相即。
這是過空、有兩個概念來說明相即,認為相即雙方必是一方為空,另一方為有,只有一方是空一方是有,才能圓融無礙,同時都是空或同時都是有的況是不能相即的。就自他兩面的緣起來說,自有他無是“他即自”,自無他有是“自即他”。也就是說,在自他的緣起法中,於虛位、否定位、潛在位的一方,依順於實位、肯定位、現在位的一方,也就是前者容讓後者,以後者的存在為自己的存在,這種依順就是“即”,由這種相即的關係而就了事事無礙法界。
法藏在描述法界緣起時說:“初義者,圓融自在,一即一切,一切即一,不可說其相狀耳。”“一即一切,一切即一”是華嚴宗人表述相即觀念的基本命題,此“一”是指一事,“一切”是指其他一切事。華嚴宗人有時也用“多”、“十”表示“一切”。這一命題的意思是,一事與其他一切事之間,不異不離,圓融無礙。每一事都是緣,“大緣起陀羅尼法”就是由眾多的緣和合而。其間每一緣都與其他緣相即,其他緣也與任何一緣相即,一與一切,一切與一,相即相,圓融無礙。這裡需要注意的是,就“大緣起陀羅尼法”來說,事之間的關係,不是邏輯上的排斥關係,而是共同互為緣起的關係,由此而能相即無礙。在“大緣起陀羅尼法”中,一即一切,一切即一的相即關係,是真如實相的呈現,是眾多緣的空的顯現,而不是由時空所規範的決定關係,是無特定相狀可言的。
華嚴宗認為,任何事都是就“大緣起陀羅尼法”的緣,而緣起法中的任何一個別法也都是自在相即,圓融無礙的。法藏《華嚴一乘教義分齊章》卷四中的房舍比喻,就總相別相相即關係,提出“椽即是舍”的重要論斷,問:“何者是總相?”答:“舍是。”問:“此但椽等諸緣,何者是舍耶?”答:“椽即是舍。何以故?為椽全自獨能作舍故。若離於椽,舍即不。若得椽時,即得舍矣。”問“若椽全自獨作舍者,未有瓦等,亦應作舍?”答:“未有瓦等時不是椽,故不作,非謂是椽而不能作。今言能作者,但論椽能作,不說非椽作,何以故?椽是因緣,由未舍時無因緣故,非是緣也。若是緣者,其畢全;若不全,不名為椽。”問:“若椽等諸緣,各出力共作,不全作者,有何過失?”答:“有斷常過,若不全但力者,諸緣各力,此但多個力,不一全舍故,是斷。緣並力皆無全,執有全舍者,無因有故,是其常也。若不全者,去卻一椽時,舍應猶在,舍既不全,故知非力並全也。”問:“無一椽時豈非舍耶?”答:“但是破舍,無好舍也,故知好舍全屬一椽,既屬一椽,故知椽即是舍也。”問:“舍既即是椽者,餘板、瓦等應即是椽耶?”答:“總並是椽,何以故?去卻椽即無舍故。所以然者,若無椽即舍壞,舍壞故不名板、瓦等,是故板、瓦等即是椽也。若不即椽者,舍即不,椽、瓦等並皆不。今既併,故知相即耳。一椽既爾,餘椽例然。是故一切緣起法,不即已,則相即,融無礙,自在圓極”。
這是以房舍喻緣起的世界,以椽、瓦等喻就緣起世界的緣。按照六相圓融的義理,房舍是總相,椽、瓦等諸緣是別相。法藏在論述中強調“椽即是舍”,別相即是總相,別相與總相相即不異。這裡的論證邏輯是,就緣起的義理而言,一切緣起法都是因緣和合而。如以緣起而就的房舍為例,椽是因緣,是建房舍的必不可的條件。沒有椽,就不能建房舍。法藏認為,椽是房舍建時才稱為椽,房舍未建時,或未完全建時,並不稱為椽。就椽與建的房舍來說,兩者是不可分離的,正是從這意義上說,“椽即是舍”。文中還說“椽全自獨能作舍”,強調椽自即能就房舍。這是說,椽作為緣必“全力”作舍,而不是“力”作舍。全力是表示“全”,整全,力則表示“不全”部分。由此也可說,沒有椽就沒有房舍;沒有椽,此時的板、瓦等也都不名為板、瓦。有了椽就房舍,此時板、瓦等也與椽不離不異,相即無礙,從這層意義上說,板、瓦等即是椽。由此也進一步說明“椽即是舍”。不言而明,華嚴宗的總相、別相等六相是一種非自說,其所喻指的是事,如房舍、椽、瓦等都不是有自的東西,由此而有彼此相即,融合無間的實相境界。
相,“”,指事之間的作用、影響。相就是相攝、相容,也就是現實的東西把非現實的東西作為可能而含容著。法藏就相的涵義說:二明力用中,自有全力故,所以能攝他。他全無力故,所以能自。他有力,自無力,反上可知。不據自,故非相即;力用徹,故相。又由二有力,二無力,各不俱故,無“彼不相”。有力無力,無力有力,無二故,是故常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