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理財之功連對之十分不滿的司馬遷也不得不擊節讚揚,稱弘羊時代“民不益賦而天下用饒”。
公元前八十年,桑弘羊因與權臣霍政見不和被殺。
《隋書·經籍志》列出的法家經典有《管子》十九卷、《商君書》五卷、《申子》三卷、《慎子》十卷、《韓非子》二十卷、《新書》三卷、《正論》六卷、《法論》十卷、《政論》五卷、《阮子正論》、《世要論》十二卷、《陳子要言》十四卷、《蔡司徒難論》五卷等。
“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於府,而布之於百姓者也。”法的作用是約束百姓的行為。而君王擁有權勢可以懲罰違法之人,可以獎賞順服王法的人。過賞罰來督促百姓的理論依據是人趨利避害。
同時韓非子還補充道:“夫聖人之治國,不恃人之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為非也。恃人之為吾善也,境不什數。用人不得為非,一國可使齊。為治者用眾而舍寡,故不務德而務法。”聖人治國的方法,不是依靠人人為善,而是使人人不作惡。一國之為善的人不計其數。使數作惡的人不作惡,國家便能太平。君王治國,是依靠眾人的力量並使去除惡。所以,不要老是著眼於提倡好的道德,而應致力於建立條文。
據此推論,君王只需掌握法律,以法治民,社會就會天下太平,而只以宣揚好的道德教化來治理國家是徒勞的。
循名責實,這是法家對“正名”的解釋。君王需要有一套駕馭臣子的權。而擔任一定職務的吏有責任去完其職務所要求的各項工作。
君王的職責是把某項名義的職務授給某人,這項職務所要求的工作已經在相關法律中明確規定,君王只關心某個吏是否恪盡職守,至於怎樣完工作要求,是臣子本的事,不需要君王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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