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囚”制度發源於西漢,是由皇帝、司法機關以及監察機關對在押囚犯的複核審錄,以檢查下級司法機關對案件的審理是否有失公正。錄囚制度自形以來主要是用於平反冤假錯案,疏離久拖不決的案件,但後來逐漸皇上表達恩赦的一種方式,到唐代以後就完全為了皇上赦免囚犯的一種工。這也與李世民在獄政管理上所主張的“寬仁治獄”相符合,所謂“聖王仁及囹圄”,這符合了統治階級的長遠利益和本利益。因此李世民主張在獄政管理中要對罪犯有仁和寬恕之心。
他為了能夠更進一步的完善錄囚制度,在剛剛即位時,就親自參與了審錄。據記載,李世民在位期間親自錄囚的次數高達十四次,並且結果還通常都對罪犯進行了寬赦。他還專門對司法吏所應承擔的職責容與職位許可權做出了嚴格的限制。如規定監獄長定期巡查記錄囚犯的罪狀;刑部每年定期派員到各地巡查獄;讓各州史臺出巡辦案代表皇帝求錄等。錄囚制度在唐朝發展已幾近完備定型。總上來說,唐代錄囚制度的完善達到了平反冤假錯案,避免刑獄冤滯的目的。
除此之外,李世民對於監獄的安全管理也花了不小的心思,在律法的制定上也表現的絕不含糊。他表示,獄獄吏對於監獄安全負有直接的責任,如果在他們的工作期間出現了安全問題,需要直接追究獄獄吏的責任。他在《貞觀律》中做出了明確的規定:獄獄吏如果私自向囚犯提供利,囚犯因此自殺或越獄,沒有功則要杖罰獄獄吏一百;功則要判獄獄吏一年監。另外還對獄獄吏的失職行為做出了懲罰規定:“諸宿衛人在直而亡者,一日杖蠶,二日加一等。即從駕行而亡者,加一等”。
刑訊制度始於西周,到漢代時已較為普遍,唐代以前,各朝刑訊制度總的發展趨勢大為日益嚴酷,嚴刑拷問、屈打招等況極為普遍。李世民汲取了前朝的經驗,在即位以後為扭轉以前刑訊拷掠的狀況,就對其展開了最佳化完善。他對刑訊進行了嚴格的限制。首先對刑訊工做出了規定,“拷囚於法杖之外,或以繩懸縛,或用棒拷打,但應行杖外,悉為他法。犯者,合杖一百。”還對杖做出了標準化規定:“杖皆削去節目,長三尺五寸。”且杖還分為訊囚杖、常行杖和笞杖,它們的尺寸又各有不同。
此外,李世民對刑訊程式也做了規定:“察獄之,先備五聽,又驗諸證信,事狀疑似,猶不首實者,然後拷掠”。要求員在審理案件時要先過五聽審理案,當案件仍難以判定才可拷訊。且刑訊時間需在立案後。在儒家思想影響下,李世民還規定了“諸拷囚不得過三度,數總不得過二百,杖罪以下,不得過所犯之數,拷滿不承,取保放之。”“拷囚每訊相去二十日。若訊未畢。更移他司,仍須拷鞫,即通計前訊以充三度。”即對刑訊件、刑訊次數等都做了嚴格規定,意在限制嚴刑供的使用。若司法員在拷訊人犯時,濫施刑訊則會依節輕重到不同的罰,對拷訊至死的況還做出了特別規定,如“有瘡病,不待差而拷,以故致死者,徒一年半。若依法拷決,而邂逅致死者,毋論”。
李世民的一系列規定避免了大量犯人在刑訊過程中死亡。他對於濫用刑法的員毫不留,嚴格按照法律制度來予以嚴懲的做法杜絕了供現象的發生。其次雖說刑訊供與冤假錯案不存在必然的聯絡,但刑訊供的減在一定程度上必然減了冤假錯案的發生。
由於唐太宗李世民能任人唯賢、知人善用、廣開言路、虛心納諫,並採取了一些以農為本、薄賦輕徭、休養生息、厲行節約、完善科舉制度的政策,使得社會出現了安寧的局面、繁榮的景象。在此期間,政治清明、社會穩定、經濟繁榮、人們安居樂業,史稱“貞觀之治”。
李世民即位初年,國家剛剛經過隋末以來的戰,經濟凋敝,民戶凋殘,與西漢初年的經濟形勢有著極為相似的形。隋王朝的富庶與強盛,在隋末之中已化為烏有。當時,全國的戶口僅有三百餘萬,不及隋朝鼎盛時期的三分之一,直到貞觀十一年,侍史馬周在上疏中還說:“今之戶口不及隋之什一。”黃河以北廣大地區“千里無煙”,江淮之間“鞠為茂草”,到土地荒蕪,一片荒涼景象。加之災荒連年,人民困苦不堪。
。”多“對反,神”為無“的教道承秉要君國張主他,此為。容心中的”國寧人安“為視農務以得民使把民世李”。有所家國非庶兆則,登不黍禾若。命為食以人,本為民以國“;”苦人則多君,樂人則為無君。君於在惟,國寧人安夫“:說又”?乎得可其,時農奪不而,息不木土,屢革兵若。耳致可乃靜簡君人在,者時失不夫。本為時失不以,食營凡。本為食以人,本為人以國。本務需皆事凡“:說臣侍對民世李,年二觀貞。礎基的家國理治和會社定穩為產生業農展發和復恢、農務以得民農、存生以得姓百使以,下導指論理的”本為食以人,本為人以國“在是便容心核其,針方國治的靜以民的民世李。息生養休以得民人使,擔負役徭、役兵的民人輕減即,”之以靜“謂所”。之以靜當且,未姓百,安未家國“:說又”。靜安要者國為,位即剛剛我“:說們臣大對他。一之容要重的國治文以行實他是,濟經展發與復恢,農務民靜、文修武偃行實後位就民世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