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1637_第42章 靖海(1)

作者:後人發·5個月前

程國祥靜靜地聽著,待皇帝語氣稍平,才躬道:“陛下之意,自是正理。利權當歸朝廷。然此事,只可智取,不可強。”

崇禎目一凝,看向程國祥,“卿有何策?”

程國祥抬起頭,眼中閃爍著老練謀算的芒:“陛下,鄭芝龍要的,是利,是名,是安穩。而朝廷要的,是稅,是權,是海疆靖平。二者並非全然水火不容。”

“其一,正其名而分其利。靖海司一定要設,此乃朝廷彰顯海權之象徵。但可明發諭旨,特擢鄭芝龍為靖海司副使,或加封海事總兵,委以其協理乃至總管東南海事之權,讓他從稅的人,變為收稅的人。朝廷予他堂堂正正的,讓他去管理、去徵收,朝廷則派員監督、核計賬目。”

“其二,定其額而安其心。可與鄭芝龍約定,每年海上商稅,定額上繳朝廷若干,或約定分之比例,比如五五,或四六——朝廷佔大頭。其餘部分,則可默許其作為‘管理開銷’、‘養兵之費’留存。如此,朝廷歲大增,而鄭芝龍所得,雖看似分出一部分,但其收因有了朝廷背書而更加名正言順,規模或可更大,且地位穩固,遠勝從前海盜之,他並非全無所得。”

“其三,漸圖之。待靖海司運轉數年,鄭芝龍及其部屬逐漸納系後,朝廷可逐步增派員,細化章程,慢慢將稽核、任命、排程之權收,假以時日,水到渠,海權自可盡歸朝廷掌握。”

程國祥說完,再次躬:“此乃以朝廷之名,行鄭氏之實;以鄭氏之力,充朝廷之庫的權宜之計。先其心,取其利,再徐圖其權。若徑直以靖海司空降奪其利,恐生劇變,東南海疆頃刻沸騰,非國家之福。請陛下聖裁。”

殿一時寂靜,崇禎站在原地,目低垂,看著案上那封信,手指輕輕劃過“鄭芝龍”三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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