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除酷刑,簡化條文,強調“以輕代重,化死為生”,現了儒家“仁政”思想對法律的影響。
3. **維護中央集權與等級制度**
- 嚴格規定民等級(如“八議”“當”),強化皇權統治。
- 重視戶籍與賦役管理(《戶婚律》),確保國家財政收。
4. **禮法結合加深**
將儒家倫理(如“孝”“義”)納法律,“十惡”中的“不孝”“不睦”等直接源於儒家道德規範。
### **三、司法制度**
1. **中央司法機構**
。理審件案大重責負,關機判審高最:**寺理大**-
。政行法司與訂修律法掌,一之部六省書尚:**部刑**-
。督監件案大重與參,百察監:**臺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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