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局桂系,我要下南洋_第 335 章 資金流轉路線(2)

作者:晉東南·4天前

李佑林此刻倒是有些疑,他只知道個開曼群島,對拿馬只知道是個運河以及百慕大神秘事件等。

但他不知道的是,現在開曼群島還是個民地,一窮二白,別說銀行了,估計連可樂都買不到的地方,還不是後世的避稅天堂。

趙立冬察言觀,立刻解釋道:“拿馬從1927年就有了離岸公司法,註冊公司不需要披實際東,不需要在當地經營,也不需要繳稅。到1956年,這套系己經運轉了將近三十年。”

拿馬1927年頒佈的公司法以國特拉華州商業公司法為藍本,允許任何國籍的人在當地註冊公司,東資訊不對外公開。

這個法律框架比後來那些離岸中心早了整整一代。

到1956年,拿馬己經靠著註冊“第二船籍”和離岸公司業務攢了近三十年經驗,後來被稱為“避稅天堂的祖父”。

“百慕大那邊的法律框架比拿馬晚幾年,但1935年就有了第一支獲准註冊的豁免公司。

所謂豁免公司,就是在百慕大註冊、但不在本地經營的公司,完全免稅,東資訊不公開,這種模式己經穩定運行了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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