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舉放牛班,童生夫子教出進士三千_第263章 第二場(2)

作者:我是泡泡·12小時前

陳門故商陳公,先聘張氏,執六禮,載婚書,聘為嫡室。後因張氏艱嗣,復納王氏為側,未行娶妻之儀,然育一子,奉舅姑十二年。今陳公歿,兩房爭主母位,訟於公堂。

二察律例:

依《大梁律·戶令》:「妻在更娶妻者,杖九十,離異。」陳公雖寵王氏,然張氏既存,則王氏終當以妾論。觀王氏所持「侍親育子」之功,按太祖朝《嫡庶恩賞例》,可賜帛五匹、田二十畝以旌其勞,然不可僭越妻位。

三衡經義:

張氏引《誡·專心》雲:「夫有再娶之義,婦無二適之文。」守貞廿載,冰心可鑑。王氏雖誦《訓·慈》,然查其子……違《論語》「惟勤機杼,不問市利」之訓。

四斷人

王氏子泣,本司非鐵石:

依天監五年《周門讓產案》舊例,許王氏房分得陳宅東院、田產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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