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銅鐵證_第341章 犯罪嫌疑人霍家興(1)

作者:晨兵·3小時前

第341章

“犯罪嫌疑人霍家興,排行老大,霍家旺排行第二,霍家發排行第三,霍家亮排行第四。四人系異父同母的兄弟,自生活在夏湯縣城。霍老大、霍二、霍三為同父母兄弟,三兄弟在小學或初中畢業後就混跡社會,在夏湯縣有惡名。霍四在其母親的驕寵和三個兄長的庇護下,也養了蠻橫霸道的惡習,大學畢業後不務正業,跟隨三個兄長從事違法犯罪活。霍老大在一九八八年因流氓罪、盜竊罪被判刑五年。霍二在一九八九年因搶劫罪被判刑五年,一九九四年刑滿釋放後參與盜掘古墓葬被判緩刑一年,二00一年被南水省公安機關列為倒賣文逃犯。霍三年時期習武,曾在一九九0前後參加盜掘古墓葬、倒賣涉案文被東河市公安局列為逃犯後投案自首,之後便不了了之。”

“一九九五年,咱們省組織開展了為期三年的打擊文犯罪戰役,霍家兄弟及一些盜墓分子主要從事開設賭場的違法犯罪活。進二十一世紀後,霍家兄弟便網羅了一批人員以開設賭場和盜掘古墓葬為主的犯罪活。而且,這些人員相互叉轉場,形了骨幹人員較為固定的違法犯罪團伙。”

“霍老大在二00四年開始,取得了曼甸國的百家樂網路賭博高階代理,在夏湯縣發展了三十多名下級代理,形了一個層級分明的開設賭場團伙。賭場開設輻到夏湯縣周邊及外省市。”

“霍二、霍三從二00五年開始,各自招募和吸納盜墓分子,在我縣及周邊縣市多次作案,大肆盜掘古墓葬,並將大量涉案的青銅和玉等文賣出獲取鉅額錢財。在一定的經濟實力後,積極向其它經濟領域或非法行業擴充套件。”

“二00七年,霍二、霍三組織其團伙員,在我縣石頭鄉採取暴力手段以二百萬元的低價奪取一個石料礦,在未獲得採礦證的況下,採取天破壞開採的方式大量開採礦石,致使該礦區大面積的植被被破壞,礦產資源造了極大浪費。幾個月的時間瘋狂濫採獲利後,又以八百萬元的價格轉讓。”

“霍家兄弟犯罪團伙,作案手段蔽,反偵查意識較強。在司法機關打擊理時,霍家兄弟過指使或唆使同案犯作偽證,致使該犯罪團伙主要員得以逃避或者得不到應有的法律懲。而這些被打擊理的團伙員一旦重獲自由,繼續投到霍家兄弟團伙,更加瘋狂地參與開設賭場、盜掘古墓葬,使得霍家兄弟團伙黑道名聲響亮,一些社會不良人員或兩勞釋放人員也慕名投靠該犯罪團伙。如我縣販毒人員楊京安二00九年因容留他人吸毒,吸毒過量致一人死亡被我局上網追逃,期間霍二給其提供藏場所,並積極為其活,使其逃避打擊理。楊京安便加霍二團伙,參加了多次盜掘古墓葬、非法拘等以及販毒犯罪活為霍家兄弟控制當地毒品市場的主力干將。”

“二00五年之後,霍老大、霍二、霍三犯罪團伙逐步型並開始壯大,在有組織地攫取鉅額財富後,持續進行開設賭場和盜掘古墓葬,還註冊立了多個經濟實。在合法外掩蓋下從事非法攫取經濟利益的行為,凡是能夠快速掙大錢的行業他們都要上一,在房地產、混凝土、民間借貸、礦產業都有一定的市場。其開設賭場、盜掘古墓葬的骨幹員在其團伙立的經濟實中擔任主要職位,利用其勢力的影響吸納社會閒散人員,進一步擴大其團伙規模,發展為有組織的犯罪集團,大量地實施了各種違法犯罪活為夏湯縣乃至周邊縣市都有影響的社會毒瘤。該犯罪集團有四個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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