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陽與晚秋_第一百四十七章:白露的露(1)

作者:高丘上·2個月前

的晨霧裹著水汽,把守真堂院角的叢浸得發亮,花瓣上的珠滾落在青石板上,碎細小的銀星。陳蹲在“守真砧”旁,幫街坊們修補水的水缸,水泥抹在缸沿的裂上,涼得沁手——這些缸要存起晨泡藥茶,就像那些藏在晨霧裡的講究,得用實在的容,才能留住最純的清。

“北坡的茶園,”李大爺拎著個陶罐進來,罐口沾著點茶漬,“被山腳下的張二楞放的羊啃了半壟,剛冒頭的秋茶芽子全被啃禿了。去找他理論,他說‘水草,羊吃點咋了’,還說‘茶苗沒正經栽,算野生的’,把我氣得差點摔了陶罐。”

的抹子頓了頓,水泥在掌心凝塊涼疙瘩。他想起李大爺侍弄茶園的樣子,天不亮就去薅草,說“這秋茶要沾著白採,泡出來才有甘勁”——那半壟茶苗是他春天從山裡移來的良種,盼著秋天能炒出斤新茶,哪能憑句“野生的”就任由羊啃了?“《民法典》第1165條,”他往裂上拍了拍水泥,聲音被晨霧浸得發啞,“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他沒看好羊,造損失就得賠,跟茶苗是不是‘正經栽的’沒關係。”

林晚秋抱著摞《農業法》和《侵權責任法》進來,懷裡還夾著個相機,剛拍了被啃的茶苗。“我請農業站的人來估了價,”把定損單往石桌上一鋪,紙頁很快洇了圈水痕,“這半壟茶苗加上來年的收,損失得有兩千塊——《農業法》第76條,違反本法規定,損壞農田水利設施、毀壞農業生種資源的,依照有關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罰;造他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從包裡掏出張茶園的地界圖,是去年村委會劃的,圖上北坡那片用紅筆標著“李記茶園”,旁邊還有張李大爺買茶苗的收據。“你看這證據,”指尖點著收據上的日期,“《民事訴訟法》第66條,證據包括當事人的陳述、書證、證、視聽資料、電子資料、證人證言等,這些足夠證明茶園是李大爺的,張二楞的‘野生論’站不住腳。”

舉著個用葉子做的“小茶杯”,裡面盛著水,他蹲在叢旁,小心地往“杯”裡添。“小宇哥哥說,”他舉著“茶杯”往陳眼前送,水灑在手上涼的,“茶樹要保護,被啃了就沒茶喝了——要賠錢!” 他從兜裡掏出個畫滿茶樹的本子,上面有隻羊被打了叉,旁邊寫著“要護茶”,字被水洇得有點模糊,卻像用綠筆描過,清潤。

李主任坐在叢邊的竹椅上,手裡攥著片帶的茶葉,葉尖還沾著點泥土。他著北坡的方向,那裡的茶園在霧裡像片綠雲。“西十多年前,隊裡的桑園被鄰隊的牛啃了,兩隊吵到公社,差點了傢伙。”

茶葉在指尖捻了捻,帶起清苦的香:“你爺爺那時是生產隊會計,拿著《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去說和,說‘牛不懂事,人得懂事,該賠的得賠,該讓的得讓’。最後鄰隊賠了桑苗,還派了兩個人來幫忙補種,後來兩隊合夥辦了蠶場,比吵架強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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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西

滿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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