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陽與晚秋_第二百二十七章:公示欄里的收費明細(1)

作者:高丘上·2個月前

養老院的公示欄前,圍了不老人和家屬。新的《2024年服務收費標準》上,每項費用都標得清清楚楚:床位費分三檔(朝南單間、雙人間、多人間),護理費按失能等級劃分,伙食費註明“每日三餐+兩點心”,連“代買藥品服務費”都寫著“每次5元(跑費)”。

可趙爺爺的兒還是皺著眉,指著“個化服務費”那一欄:“這‘特殊護理’沒寫錢,會不會是收費的由頭?我爸需要每天兩次,上個月的賬單裡就多了筆‘特殊護理300元’,問護工,說‘按實際工作量收的’,這哪有譜?”

旁邊的周爺爺也點頭:“我孫子來看我,院裡收了20元‘探視停車費’,可公示欄上沒寫這條,這不是欺負我們老人不懂嗎?”

張院長拿著《價格法》和《養老機構收費管理辦法》過來,額頭上滲著汗:“這是我們的疏,個化服務費確實該列明細,停車費是保安室臨時收的,沒上報,己經讓他們退了。” 他指著《價格法》第十三條,“法律規定‘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我們這就整改。”

和林晚秋來送新印的《養老服務收費政策解讀》手冊,正好撞見這一幕。陳翻開手冊,指著“明碼標價”條款說:“趙士,您看,《養老機構收費管理辦法》明確要求‘收費專案、標準及依據應當公示’,‘個化服務’必須提前告知容和價格,經家屬確認後才能收費,不能事後補賬。”

林晚秋補充道:“我們守真堂之前理過類似糾紛,有老人家屬發現‘夜間陪護費’高於公示標準,最後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養老院退還了多收的費用,還賠了三倍損失。明碼標價不僅是規矩,更是對老人和家屬的尊重。”

張院長當即讓人拿來黑板,在公示欄旁寫“個化服務明細”:“每日兩次:20元/天;代購特殊藥品:5元/次(藥費另計);夜間陪護(10點後):50元/晚……” 趙爺爺的兒看著黑板上的字,又看了看手冊裡的法律條文,臉緩和了些:“早這樣寫清楚,我們也不會有誤會。”

周爺爺的孫子也趕來了,手裡拿著保安退的20元停車費:“我爺說院裡好,就是這收費不明不白的,讓人心裡犯嘀咕。” 張院長連忙道歉:“是我們管理不到位,以後所有收費專案,必須先在公示欄登記,經財務和院長雙簽字才能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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