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樓同人] 太虛幻境可持續發展報告【完結】_第35頁 唐(1)

作者:夢裡囈語·2個月前

唐,首犯絞刑,從犯流放,拐賣親人罪加一等。(唐律疏議 )

宋:流放或死。

元:販賣本國人口死罪。互相告發,從被告人財產中出賞錢三十貫。(元史·刑法志)

明:杖一百,坐牢三年或發配充軍;節嚴重的,用一百斤枷枷號一個月發配充軍,世代軍戶。(大明律·刑律·盜賊)

清:斬立決或發配充軍;窩藏的斬立決,地方員辦事不利打板子。(大清律例)

雍正倒退一下:方人口買賣合法。

1910年,《大清現行刑律》明確止人口買賣。

②的確是有這麼個縣令夫人的,不過不是林玉。詳見《清代吏治叢談——縣令有賢助》。本文對其事蹟有所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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