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學生生活_第十四章 在北京學習的第七周(2)(2)

作者:山果果9·2個月前

老師說,第二、有些大陸法國家把民法與商法分別編兩部獨立的法典,即民法典與商法典。早期公佈的大陸法典,如法國和德國都採取了所謂民商分立的編制方法。但有些大陸法國家則採取所謂民商合一的編制方法,即把商法併民法典中,作為民法典的一個組部分,如1881年瑞士債務法典,把民法債篇與商法收集在。1934年公佈的荷蘭民法典和1942年公佈的義大利民法典都把民法與商法包括在。但這只是形式上和法律結構上的區別,實際上民法和商法還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部門,即使是在所謂民商合一的國家,如瑞士、義大利和荷蘭等國,他們在大學法學院還是把民法與商法列為不同的課程,作為兩門學科進行教學。

老師開始講,

二、大陸法的淵源

老師說,大陸法國家是文法國家,大陸法系各國都強調文法的作用,這是毫無疑義的。但是這並不是說,在大陸法國家法律就是法的唯一淵源。如同英普通法國家雖然強調判例的作用,但判例並不是英法的唯一淵源一樣,大陸法國家除了法律以外,還有其它重要的法的淵源。大陸法與英法不同之在於大陸法在探索法時,以法律為出發點;而英法則首先考慮法院的有關判例。大陸法的淵源主要有:

(一)法律

老師說,法律是大陸法的主要淵源。這種觀點在十九世紀取得絕對優勢,因為當時幾乎所有大陸法國家都編纂了各種法典,並公佈了文憲法,文法已經相當完備。大陸法國家的法律包括憲法、法典、法律和條例等。

老師說,一般來說,憲法於最高的地位,有最高的權威。但在大陸法國家中,各國憲法的效力和地位也有差異。在有些大陸法國家,憲法可按一般立法程式制定和修改,憲法的效力同普通法律沒有差別。另一些國家則認為,憲法是本法,憲法不同於普通法律,憲法的效力優於普通法律,因此,憲法必須經過特殊程式才能制訂或修改,並且建立了一套監督違憲的制度,對其法律是否符合憲法進行監督。但負責監督的機構以及監督的方式各國有所不同。在日本和某些拉丁洲國家,象國一樣,任何法都有權宣佈某項法律違憲,從而拒絕予以執行。而歐洲的一些國家,如西德、義大利、奧地利等國,則設有專門的憲法法院,其它法律是否違憲必須經由憲法法院審查宣佈。一般法院如對某項法律是否違憲有所懷疑,只能中止訴訟程式,申請憲法法院予以裁決,而無權自行宣佈某項法律違憲。

老師說,大陸法國家都制定了一系列法典。所謂法典是指把有關同一類容的各種法規和原則收集起來,加以系統化,彙編為一個單一的法律檔案。如法國的民法典、刑法典、商法典、民事訴訟法典和刑事訴訟法典。法典在大陸法國家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是大陸法的主要淵源。關於法典與其它未被收法典之的一般法律的關係如何,二者是否屬於同樣質、有同樣效力的問題,在資產階級法學家中還有爭論。有些法學家認為,法典是普通法,法典以外的法律是屬於“例外法律”,是“權宜的法律”,因而主張有限制地適用法典以外的法律。另一些學者則反對這種主張,他們認為,現在的法典已經不是十九世紀時那種不僅適用於一國範圍,而且必要時能適用於其他國家的普通法,而只是一個國家的國法,所以它的質和效力不應當與其它法律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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