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林菲爾咖啡館里的那些事_第418章 情節嚴重(2)

作者:甜菲爾·1個月前

羅曉明(菲爾同學):“ “嘿嘿,好,說正事!依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行為人過資訊網路造事實造謠、誹謗他人,節嚴重的,構誹謗罪,應由法院依法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菲爾認真的看著羅曉明:

菲爾:“ “所以,節嚴重是指……被誹謗人,也就是我,出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況,對嗎?””

羅曉明(菲爾同學):“ “可以這麼理解。””

菲爾:“ “這種況能判年?””

羅曉明(菲爾同學):“ “老同學,你怎麼還問呢?是沒聽懂嗎?我不說過了嘛,重複一次啊,涉及到行為嚴重的,網路誹謗罪在法典中,可判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且可能剝奪政治權利。””

菲爾:“ “懂了!””

劉莉低撥出聲,撇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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