玄楨記_第47章 條陳時政救亡疏(1)

作者:青燈輕劍斬黃泉·8個月前

奉天承運,皇帝詔曰:

朕惟德佑之際,國步維艱,蒙塵播越,歷涉阽危。幸賴列祖列宗在天有靈,群僚臣民戮力同心,今得復正大位,君臨萬方。茲告祭天地宗廟,自今日始,改元 “天德”—— 昭上天覆育之德,布蒼生平泰之澤,以新庶政,以。念國基初定,綱紀待張,特頒三令,以肅朝常,以安社稷。

其一,整飭律法,以明國憲

夫律法者,世之衡,防之塹也。昔《北齊律》定 “重罪十條”,隋《開皇律》闡 “十惡” 之科,皆以懲大、安兆民為要旨。朕循往聖之軌,參前朝之制,頒 “十惡” 峻法十條,自頒詔日起,佈告天下,一遵行。凡法者,雖有八議之典,概不議贖;縱居五等之爵,罔得請減。

謀反罪:凡潛圖大逆,覬覦宸極,謀覆宗社者,首從皆凌遲死。親族無論服紀遠近,年十六以上男子斬立決,十五以下男子及子沒掖庭為婢,田宅資財,悉籍沒

謀大逆罪:若謀毀宗廟、山陵、宮闕,或盜毀乘輿服、祭祀重者,本人腰斬,親族連坐如謀反例。

謀叛罪:私通外域,潛投偽朝,或約同敵寇為應者,首犯斬立決,從犯絞監候。妻妾子賜功臣為奴,財產,父母祖孫兄弟流三千里,遇赦不還。

惡逆罪:毆殺祖父母、父母,或謀殺伯叔父母、姑、兄姐、外祖父母、夫及夫之尊長,凌遲死,梟首示眾。

輿使

使

祿

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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