玄楨記_第107章 民法十策?卷一?甲七章?獎懲之策(2)

作者:青燈輕劍斬黃泉·2個月前

懲罰之序,在流程規範、全程明,無規範流程則懲罰無序、懲戒失當,故立懲罰流程,明確懲罰排查、核實、公示、執行等關鍵環節,細化作要求,確保懲罰公平、公正、明,讓惰耕者到應有的懲戒、心服口服,同時發揮警示作用。

第一步,排查統計,村社、屯長定期巡查屯民耕作況,每季度開展一次全面排查,統計荒蕪土地面積,對荒蕪土地超過十畝的屯民,逐一登記、記錄荒蕪原因、荒蕪時長、耕作況,形排查臺賬;第二步,核實確認,村社組織核查小組,在排查結束後五日,實地查驗荒蕪土地況,核實荒蕪原因,區分不可抗力與人為惰耕,形詳細核實報告,上報衛城稽核。

第三步,公示告知,對人為惰耕、荒蕪土地超十畝的屯民,在村公示三日,明確告知其荒蕪事實、懲罰依據、懲罰結果,接屯民監督,若有異議,核查小組需及時核實、理、回覆,確保事實清楚、懲罰有據;第四步,懲罰執行,公示無異議後,衛城出懲罰決定,村社在十日負責收回屯民所有開墾田地,辦理貶為佃戶的相關手續,明確佃戶的權利與義務,登記備案、跟蹤管理。

懲罰執行後,村社需定期跟蹤佃戶的耕作況,若其後續勤勉耕作、表現良好,連續兩年無荒蕪土地、畝產達到標準,經衛城、村社聯合核實後,可逐步恢復其屯民份、歸還部分田地,現懲戒與引導相結合,既警示惰耕,又鼓勵改過自新、勤勉耕作。

獎懲監督之法

獎懲之公,在監督為盾、全程護航,無嚴格監督,則易生徇私舞弊、弄虛作假、虛報瞞報等象,損害獎懲的公正與權威搖屯民信心、影響屯墾秩序,故立獎懲監督之法,建立多級監督系,明確監督職責、監督方式,確保獎懲公平、規範、明。

監督系分為三級,層層遞進、全面覆蓋,確保監督無死角、無盲區:一級為屯民監督,全屯民有權監督獎懲申報、核查、公示、執行等全過程,對虛報、瞞報、徇私舞弊、剋扣獎勵、包庇惰耕等行為,可及時向村社、衛城反映,要求核實、糾正,維護自合法權益與獎懲公平;二級為村社監督,村社管理人員定期核查獎懲工作開展況,監督核算小組、屯長履職況,及時發現並整改獎懲過程中的問題,杜絕違規行為。

三級為衛城監督,衛城農定期巡查各屯村獎懲工作,每半年開展一次全面督查,稽核獎勵核查報告、懲罰核實報告,對履職不力、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者,予以問責、置;同時,暢通監督反饋渠道,在村社、衛城設立監督反饋點,安排專人負責接收屯民反饋,對反饋的問題及時核實、理、回覆,做到“有反饋、有核實、有理、有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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