玄楨記_第181章 民法十策?卷九?壬一策?選拔之策(2)

作者:青燈輕劍斬黃泉·1個月前

貧寒之士,自歷艱辛、深諳民生疾苦,更能恤邊民冷暖、堅守為民之心;素樸之人,不貪虛榮、不慕奢華,不易為富貴所、滋生貪腐之念,乃邊地廉吏之優選。當定優先之規、明遴選之向,在合於選拔標準之前提下,優先遴選家貧志潔、作風素樸之人。

遴選之時,必結合選拔者家境之況、日常之風、品行之,全面察其長之跡,對家貧、素、品正、心純者,予以優先考量、重點遴選。

此類之士,既懂百姓之難、能恤民、安民心,推治邊之策時,能合邊民實際、惠及民生;又不貪富貴、不圖樂、不易生貪腐之心,能守廉潔底線、乾淨履職,可大幅減邊地吏貪腐之患,顯廉吏治邊之效。

同時,明優先遴選非降標,貧寒素樸者,仍需合進士出、有地方治理之驗、無貪腐之跡等核心條件,務使優先遴選者,皆為賢能、廉正之人。

選拔流程規制

選賢之要,在嚴流程、明步驟、強監督、保公正。立“報名報備—初稽核驗—專項考核—朝廷複審—任命公示—赴崗履職”之全流程規制,務使選拔過程公開、公平、公正,無徇私、無濫選、無弄虛作假,使賢能之士穎而出,無用之徒被屏棄。

其一,報名報備:有志於邊地治理、合於選拔標準者,自願呈個人履歷、資質憑證、廉政誓詞等相關文書,明申報之崗,務使文書真實、詳實、無虛妄。

其二,初稽核驗:衛城牽頭,遣專人對報名者之基本條件、資質憑證、履歷資訊,全面初審,核其是否合進士出、有地方治理之驗、無貪腐之跡等核心之求,不合者一概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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