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農行的日子_第20章 訴訟之路(2)

作者:牧童遙指杏花村yky·7個月前

桃仙的資金外存案是先開庭的,訂於1997年10月15日,開庭時我和謝長一起到了W市中院,庭審現場我沒有參加,上午9點30分謝長和張律師一起進庭審現場開庭。

11點左右謝長和張律師出來了,我看他們倆滿面春風,我就知道這次開庭應該對我們有利。

中午吃飯時,他們對我說了開庭全過程,實際上庭審焦點集中在委託貸款授權書上,桃仙外存資金存單上的戶名為我行樓儲蓄所的陶會計,在桃仙信用社存款憑條上有陶會計簽名與委託貸款授權書上的授權人陶會計簽名不相符。庭審上桃仙方聲稱簽名為同一人。

我方申請法院做筆跡鑑定。W市中院採信了我們的申請。庭審暫停,第二次開庭再另行通知。

岡黃的資金外存資金案經中院立案庭審查認為岡黃案實際標的應為5442萬元,超出W市中院的管轄權。應在H省高階人民法院立案。得知況後張律師趕到W市中院拿了相關資料重新到高院立案庭立案。

悟大的外存資金案子是10月30日開庭的。這個案件我沒有去W市,是謝長與張律師去參加庭審的。開庭效果很好,也涉及到樓儲蓄所陶會計的筆跡鑑定。

而陶會計因職務侵佔於1996年6月被邾洲檢察院起訴,法院已經判刑,現關押在漢斷琴口監獄。

要見他就必須檢察機關出面了。11月3日支行汪副行長和我以及邾洲檢察院的鐘科長到漢斷琴口監獄到會見了陶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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