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敗人生路_第22章 臨城簽約微感不安 沿江承包搖擺難定(1)

作者:趙安慶·1個月前

八九年二月二日農曆臘月二十六,臨江縣水泥廠與沿江化工廠在水泥廠簽訂了《關於聯辦化工廠的協議書》。協議書由水泥廠代表褚國柱、沿江化工廠代表梁金才簽字,見證單位代表分別是縣建材工業公司顧主任、中心校常校長。

協議規定新廠的質為雙方共同創辦、聯合經營的獨立核算的聯辦集企業,組織由董事會和廠管委會組

沿江廠的義務是承擔百分之二十的投資,承擔產品銷售及部分原料的供應,承擔技管理;水泥廠的義務是承擔百分之八十的投資,提供廠房、場地,提供合格工人,承擔部分原料供應。

權益分比例為水泥廠百分之五十二,沿江化工廠百分之四十八。

除向河渠所擬的違約責任被對方錢廠長劃掉,使沿江方到有些不安外,其他都還算順利。

常志進對向河渠在違約責任一款方面不堅持到底到有些不可理解。他認為如果沒有違約責任,這合同就不備約束力。錢廠長則振振有辭地說:“褚廠長、向廠是從小一塊長大的朋友,雙方攜手創業,好比是男親。那有結締婚約時就在婚約上寫離婚怎麼辦的道理?”

向河渠聞言,想了想,說:“錢廠長說的有道理。國柱與我確實有幾十年的,想來雙方不會說話不算數。雖然違約責任是合同法規定的必須備的容之一,錢廠長不想寫也不要,即使將來哪一方故意違約,合同法上有違約置的規定。不寫就不寫吧。”事就這樣求同存異地過去了。

後來常志進、梁金才都到水泥廠似乎居心不良,張校長聽說了這事以後也再次提醒向河渠要注意提防對方,好好地把住自己的無形資產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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