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生抗日之我是虞嘯卿_第272章 反貪法(2)

作者:兜兜鬧不鬧·1個月前

1957年,《反貪汙賄賂法》正式頒佈。這部法律有以下幾個鮮明特點。

第一,貪汙罪的起刑點極低。公職人員非法收,無論金額大小,只要查證屬實,一律追究刑事責任。五百元以下,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百元至五千元,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五千元以上,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節嚴重的,無期徒刑或死刑。

第二,舉證責任倒置。公職人員被舉報擁有與其合法收明顯不符的財產,本人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的,以貪汙論

這意味著,一個縣長如果月薪二百元,家裡卻有幾萬元存款、幾房產,只要說不清楚錢從哪兒來的,就可以定罪。

第三,立首屬最高層的貪汙調查局。調查局獨立行使偵查權,不任何地方行政干預。調查局局長首接向總統和軍方總司令彙報工作。

第西,建立員財產申報制度。所有科級以上員,必須每年申報本人及配偶、子的財產,包括房產、存款、票、車輛等。申報不實的,以違紀論;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

這部法律的出臺,讓各級到了前所未有的力。有人說,在南洋當,是“高風險職業”——工資不高,責任不小,稍有不慎就進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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