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生抗日之我是虞嘯卿_第274章 勞工法和工商法(1)

作者:兜兜鬧不鬧·1個月前

1962年,勞工領域的法治建設邁出重要一步。

南洋的工業化,催生了龐大的工人群。到1962年,全國工人總數突破五百萬人,其中製造業工人佔百分之六十。

工人的權益保障,為影響社會穩定的關鍵因素。

此前,勞資關係主要靠行政協調。工人和工廠發生糾紛,由勞工部門出面調解。

調解不的,工人往往採取罷工、怠工等方式施,工廠則用開除、扣工資等方式報復,勞資矛盾時有激化。

1962年,《勞工保障法》頒佈。這部法律的核心是平衡——既要保障工人的基本權益,又要維護企業的正常經營。

法律規定:工人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每週不超過西十八小時,加班必須支付加班費。

工人有每週至一天的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帶薪休假;工廠必須為工人繳納工傷保險,工傷期間的醫療費、誤工費由工廠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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