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生抗日之我是虞嘯卿_第270章 南洋共和國刑法(1)

作者:兜兜鬧不鬧·1個月前

議長由前大律師李前擔任。他在第一次全會議上說:“南洋議會不是西方那種執政黨與反對黨吵架的地方。我們的任務,是把國家的意志轉化為法律,把人民的訴求上升為制度。”

議會的第一項立法,是《立法法》,規範了立法程式。法律規定,法律草案可由閣、議員、最高法院提出,經議會三讀審議,表決通過後,由總統簽署頒佈。

但法律還有一個特殊的“前置審查”程式:所有涉及國家安全、軍事、外的法律草案,在提議會審議前,必須先送軍方總司令部審查。審查不過的,不得進立法程式。

這個程式沒有寫在憲法裡,而是以“部工作規定”的形式存在。議會里有人提出異議,李前只說了一句:“這是非常時期的必要安排。”異議者便不再說話了。

1951年至1953年,議會先後通過了《刑法》《民法通則》《行政法通則》《公司法》《土地法》《教育法》《能源法》等三十餘部基礎法律,初步搭建了國家法律系的骨架。

司法系的獨立建制,是這一時期最複雜的工作。

憲法規定,司法獨立,法只服從法律。但誰來當法?怎麼保證法的判決符合國家利益?

虞嘯卿的解決方案是:司法獨立,但司法人員必須“政治上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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