幻世浮的書_第238章 漢末三國時期的法律法規(2)

作者:幻世浮·4個月前

- **特殊法規**:針對山越(南方數民族)叛,制定《山越科》,強制其編戶籍或軍隊;對海外貿易(如與遼東、東南亞)的管理法規(雖無直接條文,但出土吳簡中可見“關市”稅收記錄)。

### **三、法律容的主要領域**

1. **刑事法**

- **罪名**:沿用漢代“謀反”“大逆”“不孝”等重罪,新增“劫略”(搶劫)、“擅殺”(地方豪強私刑)等針對世的罪名。

- **刑罰**:主刑仍為“五刑”(死、流、徒、杖、笞),死刑包括斬首、腰斬、棄市,流刑(遷徙邊疆)增多(因人口流失,需充實邊境),刑(如宮刑)在區域地區恢復(如東吳對叛者使用)。

- **連坐制度普遍**:士兵逃亡、謀反等罪均連坐家屬,曹“士亡法”、東吳“逃叛科”中尤為突出。

2. **民事法**

- **土地與戶籍**:各國均推行“屯田制”,曹魏有《屯田法》,規定屯田客(農民)與國家分(如“兵屯”5:5分,“民屯”6:4分),土地所有權歸國家,止買賣;戶籍管理嚴格,出土吳簡(如走馬樓吳簡)中可見“戶籍簿”“吏民田家莂”(土地租佃契約),記錄人口與土地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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