幻世浮的書_第239章 晉朝的法律法規(1)

作者:幻世浮·4個月前

晉朝(266年—420年)分為西晉與東晉,其法律法規系上承曹魏、下啟南北朝,有重要的歷史過渡意義。晉朝的法律制度主要以**《晉律》**(又稱《泰始律》)為核心,同時輔以令、故事、式等法律形式,形了較為完整的法律系。以下是晉朝法律法規的主要特點和容:

### **一、法律系的核心:《晉律》**

1. **制定背景**

司馬昭執政時期,鑑於漢律、魏律(《新律》)過於繁雜,命賈充、杜預等重臣修訂法律。晉武帝泰始三年(267年)完,次年(268年)頒佈,史稱《泰始律》,共20篇、620條,較漢律(60篇)和魏律(18篇)更為簡。

2. **主要特點**

- **“刑寬簡”**:刪減冗餘條文,減輕刑罰,現儒家“仁政”思想(如廢除部分刑)。

- **篇章結構最佳化**:將魏律的《刑名》篇分為《刑名》《法例》兩篇,置於律首,作為總則;分則篇目調整為《盜律》《賊律》《詐偽》《告劾》等,邏輯更清晰。

- **禮法結合深化**:首次將儒家倫理正式納法律,如“準五服以制罪”(據親屬關係遠近定罪量刑),為後世法典的重要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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