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朝(266年—420年)分為西晉與東晉,其法律法規系上承曹魏、下啟南北朝,有重要的歷史過渡意義。晉朝的法律制度主要以**《晉律》**(又稱《泰始律》)為核心,同時輔以令、故事、式等法律形式,形了較為完整的法律系。以下是晉朝法律法規的主要特點和容:
### **一、法律系的核心:《晉律》**
1. **制定背景**
司馬昭執政時期,鑑於漢律、魏律(《新律》)過於繁雜,命賈充、杜預等重臣修訂法律。晉武帝泰始三年(267年)完,次年(268年)頒佈,史稱《泰始律》,共20篇、620條,較漢律(60篇)和魏律(18篇)更為簡。
2. **主要特點**
- **“刑寬簡”**:刪減冗餘條文,減輕刑罰,現儒家“仁政”思想(如廢除部分刑)。
- **篇章結構最佳化**:將魏律的《刑名》篇分為《刑名》《法例》兩篇,置於律首,作為總則;分則篇目調整為《盜律》《賊律》《詐偽》《告劾》等,邏輯更清晰。
- **禮法結合深化**:首次將儒家倫理正式納法律,如“準五服以制罪”(據親屬關係遠近定罪量刑),為後世法典的重要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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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事民**.2####
。)民流制限,籍戶頓整(策政”斷土“行推;權特等客蔭、役免有族士,位地律法的婢奴、族庶、族士分區格嚴:**份與籍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