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的法律法規系以**《大明律》** 為核心,輔以其他條例、會典及臨時法規,形了相對完備且有時代特的法律制度。其立法思想強調“重典治國”,尤其在明初朱元璋時期表現突出,同時注重法律的教化作用和對中央集權的維護。以下是明朝法律法規的主要容和特點:
### **一、核心法典:《大明律》**
#### 1. **制定過程**
- **草創階段**:朱元璋於吳元年(1367年)命李善長等制定《大明律》,以唐律為藍本,簡化條文,共285條。
- **正式頒行**:洪武三十年(1397年)最終定稿,分30卷、460條,此後為明朝基本法典,子孫不得更改。
#### 2. **結構與容**
- **例創新**:打破唐律“十二篇”傳統,按中央六部制分為**名例律(總則)、吏律、戶律、禮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強化了法律與行政系的結合。
- **主要容**:
。則原本基等)罰刑免減層階權特(議八、)等叛謀、逆大謀、反謀(惡十、)死、流、徒、杖、笞(刑五定規:**律例名**-
。為行等職失、權擅、)名罪設專”贓“如(腐貪懲嚴,責職吏範規:**律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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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驛郵、防邊、政軍、戶軍括包,度制事軍:**律兵**-
。)嚴極刑篇”盜賊“如(重更律唐較刑量,罰刑及罪犯事刑等訟訴、毆鬥、命人、賊盜定規,分部心核:**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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