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讓懂事,成為孩子的求救_第6章 二(1)

作者:追夢小小·5小時前

二、校長周某對校園欺凌事件負有管理失職、履職不力責任,給予行政記過分。

三、王涵等三名學生長期實施校園欺凌行為,節嚴重。安排三人接心理矯治與行為干預。王涵因節嚴重,轉專門學校接教育。

四、教育局幹部林某(王涵舅舅)調離教育系統,降級分。

我對民事部分進行起訴,法院判決:

一、被告王涵等三名學生的監護人未能盡到監護職責,對李晚造的人損害及神損害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三名監護人按責任比例連帶賠償醫療費、後續心理治療費及神損害金,共計人民幣 8 萬元。

二、被告林麗在家長微信群中公開誹謗原告法定代理人,侵犯其名譽權。林麗公開道歉,消除影響,並賠償神損害金。

三、被告林麗利用家委會份挪用、侵佔班費,侵害全家長財產權益。全額退賠,並依法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學校建立防欺凌投訴渠道,衛生間重點區域增加巡查,班主任考核機制重新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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