側寫師重生:從檔案室到刑偵巔峰_第231章 意外還是謀殺?(1)

作者:樓外聽風·3個月前

6月17日,星期六。

省廳犯罪心理分析研究室,擺在面前的第二份檔案,來自本省北部的平山縣,編號“平積-9010”。案由:“王建國通意外溺亡案”。時間:1990年10月15日。案卷厚度適中,但著一當年“速判速決”後便束之高閣的塵埃氣。

林知墨翻開卷宗,首先看到的是一張現場照片的影印件:一個鬱的秋日,渾濁的水庫邊緣,一輛深藍的老式“波羅乃茲”轎車被鋼繩和拖拉機緩緩拖出水面,車扭曲,車窗破碎,水草纏繞。照片一角,穿著雨靴的民警和圍觀群眾影模糊。一種冰冷的、屬於意外終結的蕭索撲面而來。

當年的調查報告結論明確,用打字機敲在紅頭公文紙上,蓋著鮮紅的公章:“經現場勘查、車輛檢驗及法醫鑑定,死者王建國(男,32歲)系酒後駕駛機車,作不當,車輛失控墜平山水庫,溺水亡。排除他殺可能,認定為意外事故。”

下面是法醫報告的摘要影印件:“……表檢驗符合溺水死亡特徵。樣本檢出乙醇,濃度為80mg/100ml(即0.08%)……胃未檢出乙醇分……結論:溺水致死,濃度達到酒駕標準。”

林知墨的目在“濃度0.08%”和“胃未檢出乙醇”這兩行字之間來回移,眉峰微微蹙起。0.08%,恰好在當時(以及現在)酒駕認定的門檻上,一個微妙的、幾乎像是計算過的數值。而胃無酒殘留,這意味著什麼?

一個健康年人,飲酒後酒會迅速被吸收進,同時也會在胃裡停留一段時間。如果是駕車前飲酒,那麼在發生事故溺亡的短時間,胃裡多應該能檢出未及吸收的酒殘留,尤其是濃度達到0.08%這種並非極高的數值時。胃完全沒有酒,只有兩種合理解釋:第一,死者飲酒時間遠早於駕車,酒己完全吸收代謝(但結合濃度,時間對不上);第二……

林知墨的指尖輕輕點在那行字上。第二種可能:酒並非生前攝,而是死後被注或灌的。在浸泡狀態下,腐敗會產生量酒醇),但法醫報告中明確標註是“乙醇”,且濃度達到0.08%,這通常不是醇能達到的量級,也容易被專業法醫區分。更大的可能是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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