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開局救下父皇,立萬年盛世_第229章 完善律法,百姓有法可依(1)

作者:墨綠不是青苔·25天前

洪武三十二年的春天,似乎來得比往年更早一些。南京城中的柳梢剛吐出鵝黃芽,秦淮河畔的茶樓酒肆裡,關於“新律”的議論,便己如這悄然回暖的天氣般,漸漸升溫,為市井間最時新、也最認真的談資。

這一切,源於數月前皇太孫殿下朱雄英在文華殿召見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三法司堂,以及翰林院、國子監中通律學的飽學之士,頒下的一道明確旨意:“《大明律》乃皇祖欽定,綱紀西方,沿用至今,功莫大焉。然時移世易,律文或有繁複不明、輕重失衡、不合時宜之。著爾等會同,以‘簡明、公平、便民、利治’為要,詳加審議,刪繁就簡,去蕪存菁,務使律條清晰,罰當其罪,百姓易知,吏易守。尤其關乎田土、錢債、婚戶、鬥毆等民間常涉之事,需界定明晰,不使猾者鑽營,亦不便良善者含冤。修訂既,刊印天下,並擇其要者,勒石以布,使婦孺皆知,有法可依。”

旨意一下,法司震,士林關注。修訂《大明律》可是了不得的大事!自洪武七年《大明律》製頒行,二十餘年來雖有小修小補,但如此係統地提出“刪繁就簡、便民利治”原則,並進行大規模審議修訂,還是開國以來頭一遭。

以刑部尚書楊靖為首,一個由三法司骨幹、翰林學士、地方有刑名經驗的員及數特邀的民間“狀師”(雖此時尚無正式此稱,但己有類似人)組的“律例修訂館”迅速立。館址設在刑部衙署旁一清靜院落,朱雄英特批,一應所需,優先供給。

修訂的過程,並非閉門造車。朱雄英數次親臨修訂館,聽取彙報,參與關鍵條款的討論。他往往能一針見,指出某些律條過於嚴苛或模糊,易被曲解濫用;或提出應增補針對新興事務(如海貿糾紛、專利雛形)的規制原則。更令那些老刑名和學士們驚訝的是,這位年輕殿下對民間疾苦和訴訟細節的瞭解,有時竟比他們這些老吏還要深

“譬如《戶律》中‘典賣田宅’條款,”一次討論中,朱雄英指著攤開的律文道,“只規定了‘務從公估’,‘不得重疊典賣’,然民間典賣,常有出典人無力回贖,而典主強佔不還,或典主轉典他人,致生糾紛。現行律文對此斷,多依‘契約為憑’,然契約亦可作假,小民如何分辨?可否增補細則,明確典期、回贖權利、轉典限制,並規定重要田宅易,需由里老、坊正見證,在縣衙‘戶房’登記備查,以絕後患?”

一位老刑部郎中捻鬚道:“殿下所慮極是。然若事事需登記見證,豈不增加小民負擔,亦使胥吏多一索賄門路?”

“登記非為增負,乃為確權。”朱雄英搖頭,“可規定只對一定價值以上田宅,或涉及孤寡、軍戶等特殊產業者,要求登記。登記免費,或只收極低工本。同時,嚴懲胥吏藉此勒索,舉報重賞。如此,雖稍增手續,卻能避免無數爭訟,實為便民。律法之設,當計長遠,圖本。”

殿

滿沿

殿

調調

使

使

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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