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陽與晚秋_第二百三十三章:遺贈扶養協議里的撫付(1)

作者:高丘上·2個月前

養老院的小花園裡,李把一份疊得整整齊齊的協議遞給張院長,紙頁邊緣有些磨損,是用紅繩捆了又解開的痕跡。“張院長,你幫我看看,這協議寫得行不行?” 協議抬頭寫著“贈扶養協議”,乙方空著,甲方是李的名字。

無兒無,唯一的親人是遠房侄,去年來看過一次,張口就問“房子能不能過戶”。“我那套老房子,不想給,”李著協議上的字,“我想留給院裡,條件是……我走後,每年清明有人給我燒柱香,唸叨句‘李,天涼了’。”

張院長看著協議,眉頭微微蹙起。協議裡只寫了“贈房產一套”,卻沒明確扶養義務的容。“李,”他拿出《民法典》,翻到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法律規定,贈扶養協議要寫明‘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贈的權利’。您這協議得寫細點,比如日常照護標準、醫療費用承擔、後事安排等,才法律保護。”

和林晚秋來送新整理的《繼承編司法解釋》時,正撞見張院長在給李解釋協議條款。林晚秋給李遞了杯溫水:“,您別急,咱們一條一條捋。比如‘生養’,可以寫‘養老院按中度失能標準提供照料,包括每日三餐、定期檢’;‘死葬’可以約定‘按本地習俗辦理後事,骨灰安放在院裡的紀念角’。”

的遠房侄不知什麼時候來了,站在花園門口聽見這話,立刻衝過來:“姑!你瘋了?房子怎麼能給外人?我是你侄,這產本該我繼承!” 指著李,“《繼承法》規定,侄也算第二順序繼承人!”

翻開《民法典》繼承編:“您說的是舊《繼承法》,新《民法典》規定,繼承人範圍裡的‘兄弟姐妹的子’(即侄甥)只有在‘被繼承人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且侄甥的父母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才有代位繼承權。李現在可以自主訂立贈扶養協議,這比法定繼承的效力優先。”

他指著司法解釋裡的條款:“贈扶養協議只要是老人真實意願,容合法,就法律保護。李有權選擇誰來扶養自己,也有權決定產給誰——這是法律賦予的權利。”

氣呼呼地走了,李卻鬆了口氣:“我就怕來鬧。” 張院長讓辦公室主任按法律規定重擬協議,補充了“每月給李零用錢200元”“每年陪李回老房子看看”“後事簡辦,不超過5000元標準”等條款,最後特別加了條“清明祭掃,由護工代表獻一束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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