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明在學習寫作知識的過程中,深研究了關於敘述的“人稱”問題。他逐漸明白,無論是哪種形式的敘述,都必然存在一個敘述的“主”,也就是敘述人。
這個敘述“主”,經過仔細推敲和分析,實際上都可以歸結為作者本人或者作者假借的那個“我”所代表的人。換句話說,所有的敘述,本質上都是作者以直接或間接的方式,對讀者進行的一種陳述。
當作者選擇“直”的方式時,他會直接以自己的份出現在敘述中,直接與讀者流,將自己的觀點、和經歷傳達給讀者。這種方式使得敘述更加真實、直接,讀者能夠到作者的真實存在和。
而當作者選擇“”的方式時,他會刻意藏自己的真實份,過虛構的人或角來進行敘述。這樣一來,讀者可能會更容易沉浸在故事中,與虛構的角產生共鳴,但同時也需要讀者在閱讀過程中去推測和理解作者的意圖和觀點。
無論是“直”還是“”,作者都是過敘述來與讀者建立聯絡,傳達資訊和。這種敘述的“人稱”問題,不僅涉及到敘述的方式和風格,更關係到作者與讀者之間的互和通。
敘述的時候會使用“我”、“你”、“他”等不同的人稱。其中,“我”直接出現的敘述方式被稱為“第一人稱”敘述。這種敘述方式可以分為兩種況:一種是“我”就是作者本人,這種況在真實文中比較常見,例如一般的記敘文、散文、報告文學、史傳文學、一般的論說文以及應用文等。比如魯迅的《記念劉和珍君》、黃宗英的《大雁》、孫犁的《芸齋瑣談》等文章中的“我”,都代表著作者本人。另一種況則是,“我”雖然在敘述中扮演著主的角,但並不完全等同於作者本人。這種敘述方式在文學作品中被廣泛運用,比如魯迅的《孔乙己》,其中的“我”(酒店小夥計)僅僅是一個從旁邊敘述故事的人,與作者毫無關係。而在《一件小事》中,“我”(勇於自省的知識分子)雖然帶有作者自的一些影子,但也不能完全等同於作者。
這種後一種用法實際上是對“第一人稱”敘述的一種發展和變通。之所以要從真實走向虛構,目的在於過藝手段營造出“我即作者”的印象和錯覺,從而達到一種獨特的、高度真實的表現效果。這樣一來,讀者在閱讀過程中會更容易產生共鳴和代,彷彿作者就在眼前講述著自己的經歷和。
“第一人稱”的敘述方式,無論是單數形式的“我”還是複數形式的“我們”,都有許多獨特且不可替代的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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